您当前位置:首页 >> 职能部门>> 工会>> 民主管理 >> 正文
民主管理

花琉璃轶闻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团结、群策群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  拟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支持和配合学校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总数占全体教职工的20%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提案,参与其他教代会工作,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五)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六) 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其他代表性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1/5。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年会上向代表们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六条  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五年。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主席团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应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教代会的议题。议题须经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建议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 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提案工作

 

二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采用常年制,大会期间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内容要求:

(一)提案内容应当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重要事务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具有严谨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实事求是、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提案格式,做到简明扼要、书写工整。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

(四)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符合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院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花琉璃轶闻工会

2016年6月

 

Copyright © 花琉璃轶闻
2014-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2号 苏ICP备10210346号 苏公网安备 32050702010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