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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违纪处罚种类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或者进行实(见)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原则上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或被强制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中本人或让他人在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一)盗窃作案价值在 200 元之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 给予记过处分。 作案价值在500-1500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 1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且作案价值在 500 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盗窃、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件,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按责任大小负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亦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一)参与策划、唆使他人打架、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等公众场所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结电源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在外留宿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两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宿三晚以上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花琉璃轶闻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者,按照《花琉璃轶闻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上课迟到、早退、吃零食、玩手机、上课期间不听从教师指导,影响课堂教学秩序;
(二)言语不文明,侮辱、谩骂他人;
(三)穿奇装异服等违反学生着装礼仪规范;
(四)行为不节俭,人离不灭灯、不关水、乱扔饭菜等浪费水、电、粮食;
(五)乱丢乱扔垃圾,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六)班级活动不参与或参与活动时不服从安排,集体观念淡薄;
(七)不参加劳动或完成劳动任务不及时、劳动质量不符合要求;

 (八)公众场合中异性举止不文明、过分亲密,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

(九)其它违反花琉璃轶闻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上课、早锻炼、自习课、集会、实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迟到、早退达15分钟以上,记旷课一节;迟到两次,记旷课一节),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罚: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节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8节课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两周者,予以退学。
(六)学校规定的早锻炼计0.5课时、每个晚自习计2课时折算。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酗酒、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滋事者,从严处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四)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它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高职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高职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术纪律,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四)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六)邀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
(七)违纪群体的组织者、策划者;
(八)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当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四)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特殊情况的,由学校通报批评;
(二)给予学生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文;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工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由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工处,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工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若一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工处可进行督查和处理。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工处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进行处理;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有关系部按本条例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报请学工处组织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工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九)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提出解除学生留校察看期的报告,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非考试作弊原因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毕业一年后,可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必须在文件印发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包括:
(一)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和检讨材料;
(二)对违纪经过的调查综合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三)《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系部填写《花琉璃轶闻学生违纪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书》,并由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字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或系部的公告栏(或校园网、报纸)张贴或刊登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系部将处分决定寄送或电话通知给学生家长。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花琉璃轶闻学生违纪处理报批单》)。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处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处有复议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根据《花琉璃轶闻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学工处

                                                      0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