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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生、高职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至少七人以上的单数,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监察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家长)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校内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

第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一)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属学生认知偏差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学生本人和相关系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处理申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

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